从广宗县某案民事审判行为 浅谈加强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
发布时间:2024-01-27 20:54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 admin
当前位置: 主页 > 深度 >
  司法是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司法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至关重要。然而,枉法裁判行为的存在给司法体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因此,我们需要警惕这种行为,并加强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

      本网舆情观察中心人员在接到反映并审查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审判的(2023)冀 0531 民初 1292 号案件时发现,该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的案外人左登榜与原告和被告有两份合同,但经本网法学专家对庭审记录的审查发现,在庭审活动中,被告只提供了一份案外人左登榜和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给法庭;被告和原告及案外人左登榜均没有提供给法庭所谓”邢台隆福泰公司与左登榜之间关于拖欠施工费如何偿还的合同”。一审审判法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自我假设认定存在“邢台市隆福泰公司与左登榜之间存在关于拖欠施工费如何偿还的合同”,并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基于他自认为存在的 “邢台隆福泰公司与左登榜之间关于拖欠施工费如何偿还的合同”的基础上作了一些列的主观推理后,最后作出了(2023)冀0531 民初 1292 号案件的判决。审判法庭依据虚拟的“证据”将原告的企业厂房判决为案外人左登榜合法占有,枉法裁判左登榜租赁给本案被告的协议为合法协议的行为显然有失公允和司法审判原则。一审法官这种不注重证据而是根据自己心里臆想中的子虚乌有的“合同”进行推理和判决的行为,是典型的枉法裁判行为,该审判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我国法治精神的落实。

      经国廉评论网专家委员人员对该案件的材料详细审阅后还发现,2017年 1 月 20 日,邢台隆福泰公司结清了案外人左登榜的工程款,并于当天签订了“企业收回合同”,将案外人左登榜租给刘常宝的厂房收回。案外人左登榜在 2017 年 1 月 15 日向邢台隆福泰公司签了承诺书,被告刘常宝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向邢台隆福泰公司也写了承诺书:承诺 1、左登榜与刘常宝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终止。2、刘常宝保证在2017 年 6 月 1 日前搬离隆福泰公司。3、如到期不能搬出,迟延一天违约罚款 2000 元整。但刘常宝不履行承诺,又一直强行占用邢台隆福泰公司厂房到 2020 年初,共计 910 天。经原告多次发函催促其搬离,并追缴被告违法占用隆福泰公司的违约金;但被告刘常宝不仅不给违法占用费和罚金,也不履行搬离义务,为此,隆福泰公司向法院起诉追缴刘常宝的占用费和双方约定的违约罚金。

      遗憾的是,广宗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认为部分仍然写道:“由于被告刘常宝与原告邢台隆福泰公司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其继续依照和左登榜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并一直按照租赁合同向左登榜缴纳租金。刘常宝的选择不存在过错”。这显然违背了事实和证据原则,广宗县人民法院以此判决:“由于原告隆福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常宝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约束,现在原告邢台隆福泰公司要求被告刘常宝支付使用厂房等设施占用费及违约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从判决书内容不难看出,本案主审法官,为了维护被告的权益,无视事实和证据,颠倒是非,把原告对被告违法占用厂房费及罚金的诉讼请求,判决为合同的债权,且认定原告对被告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笔者认为这是非常典型的枉法裁判行为。

      无独有偶,据另一案判决书显示,(2023)冀 0531 民初 1296 号案件也在广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主审法官与(2023)冀 0531 民初 1292 号案件的主审法官为同一人。笔者看到,在(2023)冀 0531民初 1292 号案件中,原告的诉求是要求广宗永佳公司支付拖欠的厂房租赁费以及搬离原告的厂房及其他损失;但该审判法庭不仅“王顾左右而言他”,故意把审判问题扯到案外人刘常宝的妻子许素英三次转账给邢台隆福泰公司的问题上。我们不难看出来,主审法官这种故意以此来认定刘常宝是广宗永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隐名股东,是以便达到他审判时移花接木的目的。我们知道,这种不以原告诉求要求质证的审判行为本身是错误的,这就是“王顾左右而言他”的典型。另外,刘常宝既不是广宗永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广宗永佳公司的显名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隐名股东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它只在公司内部对所有股东有约束力,不能在公司对外的民事活动中对抗第三人”。因此,该案中主审法官以刘常宝是广宗永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由,认定刘常宝个人对外开展的民事活动也代表广宗永佳公司对外的民事行为同样严重枉法。

      笔者在查看本案庭审记录后还发现,2020 年 8 月 31 日,邢台隆福泰公司与刘常宝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书(把隆福泰纺织公司的厂房转让给刘常宝)。协议约定由邢台隆福泰公司以其企业的名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再转让到刘常宝名下;但事后得知因广宗县人民政府招商后却没有土地指标,投资的企业办不了国有土地证,因此按协议约定无法履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转让条件;当原告确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后(2022 年 7 月 5 日),原告邢台隆福泰公司立即向刘常宝发出了解除协议的通知书。2022 年 7 月 9 日,邢台隆福泰公司代表齐 XX 又在电话中(有录音)再次通知刘常宝,电话中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原转让协议。但本案主审法官显然枉顾事实,在判决书中仍然认为“双方没有订立解除转让协议的合同,也未就转让协议书解除后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据此该转让协议对隆福泰公司,刘常宝仍有约束力,现在在转让协议没有解除的情况下,隆福泰公司向永佳儿童公司索要租赁费用于法无据”。

      笔者认为,本案的判决严重违背了民法典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法释[2023]1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时,未对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做出处理,一方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以上两件民事案件中,同一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都存在明显的偏向保护被告的故意,法官枉法裁判的行为显而易见,广宗县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等应当追究该案主审法官的枉法裁判责任;另外,笔者认为大部分枉法裁判行为都是因为存在金钱腐败行为的侵蚀,至于以上案件中被告与法官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利害人之间是否另外存在黑幕交易,有关监察部门也可以或应该另案调查。

      从以上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枉法裁判行为指的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或者以个人偏见曲解法律的情况。这种行为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枉法裁判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而枉法裁判行为的存在会导致当事人失去对司法的信任,进而破坏社会的公信力。如果法官可以随意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司法体系就无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无法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枉法裁判行为会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审判应该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客观判断,但是如果法官出现枉法裁判行为,就会导致有罪的人被判无罪,无罪的人被判有罪,从而违背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这不仅伤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引发社会的不满和不稳定。
      最后,枉法裁判行为对法治建设造成了严重破坏。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石,而司法审判活动是法治实施的关键环节。如果法官滥用职权、随意违反法律规定,那么法治就无法得到有效实施。这将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使得社会秩序变得混乱不堪。

      所以,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对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予以严厉的查处和打击,以保障法治政府建设与深入优化营商环境顺利进行。

      为了避免枉法裁判行为的发生,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包括设立独立的司法监察机构,加强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和问责,确保他们依法履职。同时,也要加强对律师、检察官等相关职业人员的监督,防止他们干预司法活动。
      其次,加强法官的专业培训和素质提升。通过提高法官的法律知识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培养,使其能够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参与。舆论监督是推动司法改革的重要力量,可以通过媒体、公众等渠道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批评。同时,也应该鼓励公民参与到司法监督中来,通过举报和投诉等方式揭示枉法裁判行为,促进司法的公正和透明。

      总之,枉法裁判行为对司法体系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我们需要高度警惕并加强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法官的专业素质培养,以及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参与,才能确保司法的公正与合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研究委员会调研室常务副主任、国廉评论执行总编 胡世群)
来源:
http://www.xinshidaicom.com/fazhi/2024-01-22/8048.html?_refluxos=a10

责任编辑:admin 点击数: